聯合報社論
本報是災變後唯一公開倡議應當立即宣布緊急命 令的媒體,如今行政院倘採行此議,我們原當表 達支持與欣慰;但是,縱使行政院於今日決議咨 請總統,而總統亦立即於今日頒布緊急命令,唯 距災變發生已是第五日;因而,對於這樣姍姍來 遲的緊急命令,我們仍然應當贊同,卻不能給予 掌聲。
行政院遲至災變發生後第五天,始知採取緊急命
令的手段,至少透露出兩個政治訊息。
第一,在
過去五天,當局竟然未能想到實施緊急命令,或
曾經想到卻未能斷然及時宣布實施;這樣的政
府,其無能與失職,是絕對不可原諒的。
第二,
在災變發生五日後,搶救人命及緊急應變的黃金
時機早已消逝;而行政院竟在此時才實施緊急命
令,實足顯示,經過五天的折騰,行政當局仍然
不能掌握形勢,始有訴諸緊急命令的念頭;
現在全國民眾所看到的這個政府,在災變發生後 的第五天,
如今回顧整個事變過程,更可證明政府當局未能 於災變發生之初宣布緊急命令,是一件不可饒恕 的錯誤。一場天搖地動的大地震發生,震央在台 灣地理中心南投,且屬淺層地震,測得其規模為 七點三;任何有一點常識的政府,皆應知道這些 訊息代表了什麼意義。但是,一直到了第二天 (二十二日),
事變發生後,基於輿論的責任,我們密切觀察政 府的應變措施。災變發生當天(二十一日),我 們曾預期政府會發布緊急命令;然而,竟至二十 二日亦未見有所動作;於是,我們決定在二十二 日撰發社論,建議立即實施緊急命令,並於二十 三日見報;當時,我們覺得,政府於二十三日當 天,或二十四日,應會及時宣布;不料,卻要等 到今天才見到這個擱延了五天的緊急命令。試 問:這五天錯失了多少救命的時機?白白付出了 多少社會代價?這樣的政府,如何可以原諒。
我們絕非後見之明,從連日來街頭巷尾的民間議 論即可知道,台灣人民原來預期的政府表現是何 等形態。大家想像中的情況是:全國立即進入等 同戰爭狀態。軍隊進入災區,蒐偵災情,空投建 立通訊站,兵工機械參加搶救,軍用卡車拆運廢 墟,開設沐浴設施,火夫大隊開站作業,軍用營 帳立即搭建成災民臨時收容所……。這些常識中 的景象,經常出現在災難電影中,一點也不需想 像力,只是最起碼的期望;但是,這些最起碼的 期望,有些遲至災變發生後三、四日才出現,有 些迄今仍看不到。我們必須十分痛心且直率地指 出:過去這個「盲、忙、亂、慢」的五天,顯示 在我們的國家領導人的腦際,根本未曾出現過台 灣發生規模七以上地震的想像圖像,甚至根本也 未想像過類如戰爭等巨型災難應當如何處理民間 急難問題。倘若他們腦中曾經想像過那類情況, 則此次肆應震災的表現絕不至於如此離譜;正因 他們根本未曾認真、用心地想像過,更遑論叫他 們在抽屜拿出未雨綢繆的應變方案。許多民眾皆 責怪政府沒有準備「生命探測儀」;其實,更嚴 重的問題卻是:他們顯然根本沒認真想過應付巨 型災變的問題,沒有這個心,沒有這種腦子。
其實,救命的黃金時機已過,未來的整建工作已 屬技術層次,實在沒有再宣布緊急命令的正當 性。但是,為了期望增進整建的效率,減輕災民 的痛楚,全民仍應贊同當局在此際實施緊急命 令。不過,我們仍願再次指出,過去不堪回首的 五天,主要的原因其實不在於是否實施緊急命 令;而根本的原因在於失職與無能。如今實施了 緊急命令,與其說是可能增加當局調度的能力, 還不如說,是全民透過緊急命令的發布,可以更 加確立當局的政治責任。當局倘認為,由於未實 施緊急命令,因此亦未能展現其全部的才能;如 今,全民支持其實施緊急命令,政府即不可再令 民眾失望。
國殤當前,對於這個遲到五天的緊急命令,我們 實有不忍言者;但恕我們仍然直言不諱如上,正 因我們覺得,倘若對於如此失職的政府未能有幾 句忠告,則我們身為媒體就愧對職守,愧對國 人。
最後,我們仍要再次強調,此項緊急命令應當針 對災後整建工作,而不宜影響國家發展的其他進 程,包括不可延擱於明年三月十八日舉行的總統 大選。因而,正如本報日前社論所言,此一緊急 命令應採「限時限區」的形式進行,為期以一個 月至一個半月為限。當局在這一至一個半月期 間,應將一切緊急事項處理停當,後續事務即屬 技術層次,無緊急可言,自不可再維持緊急命令 的狀態;以免因此次災變,使國家社會的其他重 大進程亦受干擾挫折,那就是雪上加霜的更大災 禍了。
尤其是總統大選,經過此次震災,國民對於國家 政治必有重大且深切的反省,而總統大選正是國 民得以表達其政治判斷的重大權利與機會。我們 不相信當局會藉賑災為名,實施緊急命令,卻在 實際上是想要達到延擱總統大選,使現任在位十 二年的總統得以延任。倘若此項緊急命令,竟然 包藏總統延任的私心;當局必須小心,萬一引爆 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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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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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09/25/99, 21:56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 款的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 遭遇緊急或應付財 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 令,為必要之 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 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 院不同意 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全文如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令:
查台灣地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遇前所 未有強烈地震,其中台中縣、南投縣 全縣受創甚深,台 北市、台北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 他縣市亦有重 大之災區及災戶,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 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災害救助、災 民安置及 災後重建,刻不容緩。爰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中華 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 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如 下:
一、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 緩支之經費,對各級政府預算得為必 要之變更,調節收 支移緩救急,並在新台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 款,由行政院 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 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款項。
二、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 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 融資作業由中央銀 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 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
管理機關議定,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 間之限制。
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有公用財產,適於供災後安 置需要者,應即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四、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 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 畫法、區域計畫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 有財產法等有 關規定之限制。
五、中央政府為執行災區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搶修及 重建工作,凡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 地、森林、河川及 國家公園等範圍,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各該相關法令 及環保法令有 關規定之限制。
六、災民因本次災害申請補發證照書件或辦理繼承 登記,得免繳納各項規費,並由主管 機關簡化作業規定 。
七、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 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
空屋、救災器具及 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限制。
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 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八、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 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
九、政府為求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 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 施管制,必要時並 得強制撤離居民。
十、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
十一、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 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 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
災民之財物者,按 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十二、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二十四日止。8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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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09/25/99
台灣周二發生地震後,北京方面立即表達了 同情及提供支援的意願,這種現象,令人 燃起 兩岸關係走向緩和的期望。在此之前,希臘、 土耳其關係才因土耳其發生地震而走 向緩和。
地震發生後,中共暫緩了幾周來對台灣總統 李登輝的宣傳攻勢,並表達對台灣同胞的 關切 態度。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就說,兩岸同胞「 骨肉相連」,中共願意提供台灣所有 可能的協 助。
對於中共方面承諾提供的援助,台灣顯然並 不領情。台灣官員周四就婉拒了北京方面 派遣 救援隊、醫療專家到台灣的提議,而台灣媒體 則質疑北京同情心的背後誠意。
「金融時報」指出,台灣拒絕接受中共提供 援助的原因,在於兩岸雙方都試圖找尋對 方每 一個動作的背後政治意義。
對於大陸紅十字會要求各國紅十字會在提供 台灣援助時,需要經過大陸紅十字會同 意;及 中共幾度代表台灣,在一些場合中感謝國際社 會提供台灣援助的做法,都遭到台 灣媒體的批 評。
北京方面,雖然極力避免表現出冷酷無情, 仍然決意不失立場地企圖說服世界各國, 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果台灣想要改善關係,只 有讓李登輝宣布放棄兩國論的立場。
報導引述台灣外交部長胡志強的話說,由於 北京長期孤立台灣的作為,國際上願意提 供台 灣震災協助的國家數目,確實大為減少。
但另一方面,中共的企圖也受到限制。在台 灣發生地震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即有許多 台灣 非邦交國總計派遣數百名救難人員抵達台灣。 此外,國際傳媒的大幅報導,及記憶 晶片價格 的大幅上揚,都顯示台灣已經是一個壯大到不 容忽視的地方。
先前拒絕台灣加入的聯合國,周四也派遣一 個救災小組抵達台灣。但分析家認為,不 論聯 合國派團或國際關注,台灣的處境仍無法改變 ,不久之後,台灣又將回到經貿持續 發達,外 交關係每況愈下的舊有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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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天災, 人禍, ... 連連 .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