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hosted by Angelfire.com: Build your free website today!
回首頁

站長

簡介

新手

樂園

美食

園地

生活

常識

健康

醫療

忠言

逆耳

心情

留言

搜尋

引擎

好站

連結

生活

點滴

鳳山

二組

保險

服務

寫信

給我

我的

位置

拒絕毒品•煙害防治

[毒品的種類與相關罰則] [吸毒的害處] [拒絕毒品的方法]
[香煙的成份及害處] [戒煙的好處] [煙害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 [毒品的種類與相關罰則]
    1.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常見的毒品分為三級.
      •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及其相類製品。
      •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製品
    2. 與毒品有關的刑責,
      1.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可處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3.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使人吸用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死刑及無期徒刑。
      4. 引誘他人吸用毒品可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5. 轉讓毒品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施用毒品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持有毒品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相關的刑責以第一級毒品刑罰最重,第二級毒品次之.第三級毒品最輕。
  • 吸毒的害處
    1. 毒品會對腦中樞神經造成影響「吸毒者為達到預期的效果.往往需要反覆增加使用量,常常會在不知不決覺的情況下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現象,依賴毒品。一但終止或減少使用毒品,身體即會產生流淚、打哈欠、嘔吐、腹痛、痙攣、焦躁不安及強烈渴求藥物等戒斷症狀。
    2. 吸毒成癮者在持續使用毒品的情況下.極難戒絕,終其一生難以擺脫毒品的束縛。除了會嚴重影響個人健康外.還會面臨失業、求職不易、朋友疏離、婚姻破裂、家庭破碎、自尊受創,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不惜以暴力或偷竊等不正當的手段謀財,以設法取得毒品,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 拒絕毒品的方法
    方法一,勇敢說不,語氣堅定、面帶微笑。
    方法二,告訴提供者吸毒對健康的重大危害。
    方法三、告訴提供者毒癮發作的痛苦。
    方法四,告訴提供者吸毒是違法行為,並有刑責。
    方法五,建議做點別的事情。
    方法六,藉故離開現場
    毒品的諮詢及輔導機構
    (一)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02)23210151。
    (二)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 (02)23952279。
    (三)中華民國反毒運動促進曾 (02)23895995。
    (四)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 (02)29270010。
    (五)全省各地衛生局、張老師、生命線、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 香煙的成份及害處
    成份,每支香菸經過燃燒可產生四千餘種化合物,部份被吸入肺部組織內 .這些化合物可分為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及其他數十種致癌物四大類。
    1. 害處
      1. 尼古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提神的作用,也是造成香菸成癮的 主要物質。癮君子為了獲得尼古丁,吸入更多毒害物質及致癌 物,另外尼古丁會增快心跳速率,引起末梢血管的收縮,長期 易致心臟血管疾病。
      2. 一氧化碳則會阻礙正常氧氣和血紅素的結合,造成體內缺氧. 甚至會死亡。焦油、刺激物質則是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等慢 性肺疾病及各種癌症的元兇。
      3. 懷孕時吸菸或吸入二手菸易導致死產、新生兒死亡率增加、新 生兒出生體重較輕。
    2. 二手菸的危害
      香菸燃燒過程可產生二類煙流,主流菸煙一吸入過程產生的煙,燃燒 完全,側流於煙一靜置燃燒產生的煙,燃燒不完全。側流於煙由於燃 燒不完全;故產生較多有害氣體及致癌物質。二手菸主要是由側流菸 煙加上部份主流菸煙所組合而成
  • 戒煙的好處
    1. 短期(一星期),開始感受空氣的清新及食物的美味、體內殘存的尼古丁 幾乎排光、身上不再有菸臭、牙齒變得較白。
    2. 中期(一個月),精力充沛、循環系統獲得改善、呼吸系統疾病減少、較 不易罹患感冒、減低胃潰瘍發作的機會、菸咳減少、皮膚改善。
    3. 長期(長 期),三個月後肺功能逐漸恢復、一年後因吸菸導致的冠狀動脈 疾病危險性降低一半、五年後罹患口腔癌、食道癌、咽喉癌的危險性降
      低一半、五至十五年後,中風的危險性減到與不吸菸者相同、十年後. 肺癌危險性降低一半、在懷孕之前或頭三個月戒菸,嬰兒出生體重不足 的危險性降低、節省大筆煙錢及醫療支出

  • 煙害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1.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2. 販售香菸之商店、檳榔攤,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並於入口或 明顯處張貼「法律禁止販售香菸予末滿十八歲者 之標示。
    3. 全面禁菸之場所,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 議廳、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 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其他各種密 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托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 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製造儲存或販售毅 然爆裂物品之場所、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