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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關係心理分析

   1905年,佛洛依德在(性學三篇論文)中,曾經強調「戀母情」於個人日後關係影響重大。他強調每一個人不要排斥「戀母」或「戀父」的感情;如果我們只是壓抑、排斥「戀母」、「戀父」情懷 ,對於我們的兩性關係會有負面的影響。佛氏認為「戀母情結」或是「戀父情結」是個人人格成長必經的階段,是無可排斥的事實。我既不能,也無需否定它。相反地,佛氏主張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承這一項人格發展中的事實,而後與之妥協,化解內心的矛盾、糾纏。由於窒息性傳統中國文化的壓力,中國人在男女關係上似乎是膠著戀母情結期,展現許多神經症僵化的心態行為,太多的疑慮、困惑,在性的驅力及文化的壓力下,許多人使用「投射」(projection)及反作用(reaction formation)來化解內心的矛盾及精神上的壓力,形成偽善、假的衛道之士。這些偽善的假道學污蔑情慾及性的需求,以清白自居,用懷疑、焦慮的眼神去觀察周遭人士的行為,似乎別人的一舉一動都具有不正當的性企圖。在「反向作用」的機制下,他們又以嚴厲苛刻的態度來懲罰別人。在這樣的氣氛下,兩性關係受到了嚴格的限制,人類的自然本能需求也因而被窒息

兩性平等教育

   近年來在許多婦女團體的奮鬥下,各界對於「性教育」的重要性已有共識,而學校教育也逐漸重視「性教育」的實施,事實上,學界及各團對於「性教育」的內容與實施已經有很多良好的建議,我們在此不再重覆提出,僅就幾點可能較受疏忽的層面提出看法與意見,希望我們的孩子能享有最好的教育,以便有充足的能力陪伴他們長大。

一、以「尊重」培養自主、無懼的下一代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小學辦書展,開放一個星期的時間,讓學生自由去看書,星期天的下午,二年級的小利在家無聊就自行跑到學校看書,回家行經校門,警衛伯伯向他招手,小利走近房門問:「什麼事?」警衛伯伯將小利帶到裡面房間說:「書展的書有些不見了,所以要搜身。」小利還沒有搞懂怎麼回事,警衛伯伯就將手伸進她衣服裡,一直摸到下體的地方,沒有搜到書,就放小利回家去了;小利非常害怕,回家後不敢告訴媽媽,擔心挨罵

   相信這樣的故事,您一定不陌生。許多人心裡會想:「怎麼這麼傻不會拒絕呢?」「為什麼不敢說出來呢?」、「學校沒有教他要保護自已嗎?」面對性性害,孩子往往是最不會預防和抵抗的人,而幾乎所有的孩子,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沒想過可以拒絕或根本不敢拒絕,在性傷害發生後,也都不敢向大人說出真相,這就走使孩子成為受害人的真正原因──對大人既畏懼又不信任。畏懼使人失去自主的能力,不能信任別人使孩子陷入無助;每個人都同意,只有教育才能真正保護孩子免於性傷害,然而,無論是學校或是家庭,如果在教育的過程裡缺乏「尊重」,就不能培養孩子自主的能力以及讓他學著對權威無懼;試想一個一說「不」就被大人認為「不聽話」的孩子,在面對危害他的成人面前,又怎敢拒絕呢?孩子面對危險時只會害怕,跟我們平常只教孩子服從權威而非服從道理有關,常常聽到大人說「我是為你好」、「小孩子有耳無嘴」、「怎麼又不聽話啦!」包括安全教育都走以恐嚇為出發點,比如說:「不要到那邊去,遇到壞人怎麼辦?」這句話等於在告訴小孩,遇到壞人就只能認命,像「再亂跑就叫壞人把你抓走」這種話,就是在教小孩莫名其妙的怕大人。有些孩子在家庭中受暴,而他的母親居然會一直隱忍,除了能力不足之外,過往他所受的恐嚇教育可以說發揮了很大的功效。去除恐嚇,才有機會對孩子進行直正的教育,培養一個人決斷的智慧與勇氣。

因此,在教育上必須特別注重的一點,就是必須教導孩子「做一個可以自主的人」,鼓勵孩子考慮他自己的想法,尊重與支持孩子說「不」的權利,以及用「說理」取代威嚇與命令,讓孩子對威權免疫,這樣在危機來臨的時候,孩子才能不成為待宰羔羊。

二、教育孩子之前先幫助大人

   成熟的大人不僅可以提供孩子好的教育,更可以幫助受害的孩子早日遠離陰霾,然而,在這個充滿威權遺毒的杜會中,成熟的大人實在不夠多,因此,在思考教育孩子的同時,不能忘記教育大人,大人需要重新思索的不只是跟性教育有關的各種觀念,還包括要學習跟小孩說理、練習尊重小孩意願等態度上的調整,否則我們空有很好的教材與教法,得到的效果恐怕十分有限。

   在這部份的大人,我們特地要談的是教師,教師是教育的第一線也是兒童保護網絡的第一線,我們特別重視要提供資源給教師,協助教師進行性教育課程,協助教師有能力教育孩子如何保護自已,過去,孩子從教師的教育中學會的多半是服從威權(事實上所有的大人幾乎都如此),而足以讓人服從威權的通常是恐懼,恐懼來自於被對待的方式,恐懼來自於知識的不夠充分,恐懼來自於沒有能力思考,並非要說教師特地將孩子置於恐懼之地,而是我們的教師被教育的方式就是要求服從威權,就是沒有機會發展思考,就是沒有機會建立自信,就是沒有機會成為自主的教師,這是師範教育也走過去四十年教育的現實惡果,所以我們協助在教育現場上奮鬥的教師們,我們該提供進修,幫助他們更有能力去尊重孩子、更有能力培養孩子的思考力、更有能力協助孩子發展保護自己的能力,而在教育中落實:讓孩子學到健康的性態度以及不侵犯他人而可以保護自己的能力。

三、要求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最後,讓我們來說一點不客氣的語。關於「兒童性侵害的防治、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人敢說不重要,然而,在實際的作為上,卻少的令人髮指。或許研討會辦了不少;或許研究報告補助了不少;又或許「長官」也在媒體上放出不少要加強性教育、要加強輔導功能的煙幕彈,然而生活在台灣社會的我們,卻從來沒有因為這些研究報告就感到安然而,教育部的通報系統至今卻是榜上無人,這樣備而不用的通報系統是花不了太多資源,卻也得不到任何安全。 我們不能再等下一個受害者的出現! 
   
關於投入資源我們最基本的看法是:政府應多投注資源在實務工作上,包括培養人才、聘請專才、成立專門機構、在相關部門中設置相關單位。在這部份我們特別在意增加實務工作之專業人員,包括在校園中增加輔導人員、在社會中增加社工員。這一重要而基本的要求,實務界、民間已經等待了許多年。擔負前線工作的人手明顯不足,而政府卻以「不能貿然增加人事費」作為回應,我們省下了人事費卻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難道值得嗎?

   另外,民間仍應持續向政府施壓,無論組成遊說團或是推動杜會運動,一定要政府確實負起責任,不能逼(期待)民間成為地下杜會局(或教育局)。

兩性平等工作

一、立法目的保護和保障

   關於立法目的,勞委會版的官方版仍維持「保護母性」之基本精神(勞委會版第二頁),未能跳脫父權識型態。相對的,國會版和新知版已持「保障女性權益」的基本精神。從保護到保障意涵非常不同,保障即將女性在憲法應有的工作權還給她們,保護再次強調女性在父權中的弱勢和從屬地位。

二、性別平等法條規定的意義

   關於性別平等法條規定,勞委會版的條文規定不但較新知版和國會版為簡化,而且多有「但書規定」。但書規定經常推翻條文的原則性規定,使得原則性條文不具意義。例如第二章第五條雖原則規定「……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是,「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工作性質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此一但書規定不但無異於同意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的性別化分工,而且,再次具體化社會結構中處處可見的性別化分工。性別化分工實因「工作性質適合特定性別者」,非因「性別」所致,當然,更沒有「性別歧視」的現象。相對的,新知版和國會版在實質平等權的相關議題有較明確的規定和措施。雖然,國會版宣稱以婦女新知版為其版本的基礎,二者之間仍有差異。例如,新知版主張「同工同酬」,國會版則主張「同值同酬」;新知版的第四章專章規定「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措施」,國會版則將性騷擾放在第二章工作平等權部份,其意義如何,值得再討論。以下我們將分別從工作平等權、兩性平等的措施,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救濟以及罰則,逐一討論三個版本的相關規定。

壹、緣起

   兩性之間的不平等雖仍是全球各國普遍面對的問題,但所有現代民主國家莫不以致力於達成兩性平等為目標。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知,性別平等在我國亦是受到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然而,我國一方面因受到傳統父權意識形態深遠的影響,二方面因民主化的發展過程較為遲緩,此議題在過去長久以來並未受到應有之重視,故比諸世界各國,我國社會在性別方面不平等的問題更為嚴重,舉凡在法律、工作、參政、教育、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生命尊嚴等各方面,至今都仍存在著男尊女卑的差別待遇與歧視現象,致使我國婦女的許多基本權益受到忽視剝奪,而兩性之間也因資源分配的不當與性別刻板角色的框限,呈現出緊張不平衡的關係。

   上述種種問題的成因固然多重複雜,需從每一個層面進行努力,然不可否認,教育是其中最為有效根本的解決之道。有鑑於此,教育部特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成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期能透過此委員會長期積極之運作,從事各項與兩性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督導及處理,以建立不具性別歧視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文化環境,達成兩性平等之終極目標。上述種種問題的成因固然多重複雜,需從每一個層面進行努力,然不可否認,教育是其中最為有效根本的解決之道。有鑑於此,教育部特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成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期能透過此委員會長期積極之運作,從事各項與兩性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督導及處理,以建立不具性別歧視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文化環境,達成兩性平等之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