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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
(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