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业 移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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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1996 年 的 200,000 名 移 民 中, 大 约 有 21,000 人 是 商 业 移 民。1997 年 的 移 民 数 量 大 体 上 将 维 持 在 同 一 水 准。
商 业 移 民 之 种 类
根 据 加 拿 大 现 行 移 民 法 案, 商 业 移 民 有 三 种, 每 一 种 均 有 其 必 备 条 件 及 申 请 方 法。 但 在 处 理 上 可 享 受 优 先, 联 邦 政 府 及 各 省 政 府 均 认 为 商 业 移 民 对 加 拿 大 有 利,所 以 亦 加 以 鼓 励。
一. 企业者
法 律 规 定:
1、申 请 人 愿 意 且 有 能 力 在 加 拿 大 创 立, 购 买 或 实 际 投 资 一 个 事 业 或 商 业。 该 事 业 对 加 拿 大 经 济 有 帮 助, 并 除 了 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属 外, 能 创 造 一 个 以 上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就 业 机 会。
2、申 请 人 并 须 有 足 够 经 验 与 能 力, 能 在 该 事 业 中 担 当 全 职 及 积 极 的 管 理 角 色。
审 核 重 点:
1、申 请 人 有 的 投 资 计 划 具 有 成 功 机 会 且 符 合 该 省 的 经 济 需 要。
2、个 人 背 景、 专 长 及 积 极 参 与 其 事 业 经 营 的 意 愿 与 能 力。
注 意 事 项:
1、一 般 申 请 人 亦 须 有 一 笔 创 业 资 金, 其 金 额 无 明 确 规 定 (一 般 需 要 十 二 至 十 五 万 加 元), 视 投 资 计 划 规 格、 居 住 地 区、 家 庭 成 员 等 因 素 而 定。 各 省 对 投 资 计 划 具 有 不 同 的 审 核 标 准。
2、申 请 人 必 须 能 够 提 交 经 过 公 证 的 资 产 证 明, 其 中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房 地 产 (需 有 估 价 证 书)、 生 意 股 份 及 金 额、 以 及 其 它 有 价 证 券 等 等。
3、以 企 业 家 资 格 申 请 移 居 加 拿 大 者, 有 两 种 不 同 签 证, 即 无 条 件 签 证 及 有 条 件 签 证。 若 是 有 条 件 签 证, 其 中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抵 达 加 拿 大 后 两 年 内 完 成 的 创 业 计 划,方 能 取 得 无 条 件 永 久 居 留 权, 否 则 仍 会 被 取 消 移 民 资 格。
4、投 资 的 企 业 中, 至 少 须 雇 佣 一 名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且 不 得 为 申 请 人 之 亲 属。
二. 投资者
法律规定:
1、申 请 人 必 须 曾 成 功 地 经 营、 管 理 或 控 制 一 家 企 业 或 商 业 计 划。
2、必 须 累 积 个 人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房 地 产、 生 意 股 份、 有 价 证 券 等) 达:
a. 50 万 加 元 以 上, 并 投 资 其 中 25 万 加 元 于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预 先 批 准 的 投 资 计 划 上,至 少 5 年 不 得 撤 消 (安 大 略 和 卑 诗 省 除 外); 或
b. 50 万 加 元 以 上, 并 投 资 其 中 的 35 万 加 元 (适 用 於 安 大 略 和 卑 诗 省) 于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预 先 批 准 的 投 资 计 划 上, 至 少 5 年 不 得 撤 消;
审 核 重 点:
1、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合 格 的 商 业 背 景、 并 提 供 可 供 查 考 的 商 业 经 营 记 录 文 件。
2、申 请 人 必 须 能 被 证 明 是 经 自 身 努 力 而 积 累 而 达 到 足 够 的 个 人 资 产, 能 确 实 进 行 投 资。
注 意 事 项 :
1、所 谓 合 格 的 商 业 背 景 是 指 申 请 人 必 须 对 该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有 决 定 权 者 (如 公 司 负 责 人、 实 际 经 营 人 或 执 行 董 事 等), 且 该 企 业 最 好 是 成 功 且 有 盈 利 的 企 业。
2、凡 经 继 承、 赠 与 或 非 法 行 为 所 蓄 积 的 个 人 资 产, 无 法 被 认 定 为 合 格 的 个 人 资 产。
3、投 资 案 的 金 额 大 小 与 移 民 通 过 与 否 无 关, 唯 所 选 择 的 投 资 基 金 必 须 经 加 拿 大 移 民 局 审 核 通 过 。
4、依 加 拿 大 移 民 投 资 法 规 定, 对 25 万 元 及 35 万 元 的 投 资 案, 不 得 有 任 何 第 三 者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实 质 担 保 (得 有 担 保 者 仅 限 于 50 万 元 的 投 资 案) 申 请 人 切 勿 被 误 导, 应 对 该 投 资 计 划 内 容 作 详 尽 了 解。
5、投 资 案 的 地 点 与 日 后 移 民 定 居 的 地 点 不 必 相 同。 申 请 人 可 自 由 选 择 适 于 定 居 的 城 市 与 任 何 良 好 的 投 资 案。
6、每 个 被 核 准 的 投 资 计 划 均 有 详 细 的 公 开 说 明 书 OFFERING MEMORANDUM, 内 容 详 述 投 资 性 质、 招 募 金 额 事 业 经 营 的 性 质、 投 资 人 权 利 义 务、 损 益 分 配 方 法、 经 营 政 策 及 监 督 形 态、 营 业 计 划 及 预 期 损 益、 资 金 来 源 及 运 用 方 式、 风 险 评 估、 投 资 周 期 及 回 收 预 测、 信 托 作 业、 税 务 考 量 等, 申 请 人 应 深 入 了 解 投 资 内 容, 多 作 比 较。
三. 自雇者(或自由职业)
法 律 规 定:
申 请 人 有 意 愿 且 有 能 力 在 加 拿 大 创 设 一 个 事 业 或 商 业、 该 事 业 对 加 拿 大 的 经 济、 文 化 或 艺 术 生 活 有 帮 助, 且 只 需 为 申 请 本 身 带 来 就 业 机 会 者。
审 核 重 点:
1、申 请 人 必 须 提 出 一 项 可 行 的 创 业 计 划, 使 本 身 及 家 属 能 够 维 持 在 加 拿 大 的 生 活,并 能 达 到 帮 助 加 拿 大 经 济、 文 化、 艺 术 的 目 的。
2、申 请 人 必 须 经 过 移 民 计 分 表 审 核, 达 到 40 分 以 上 者。
注 意 事 项:
1、本 类 移 民 较 偏 重 于 非 经 济 方 面 的 文 化 艺 术 或 技 艺 方 面 的 贡 献, 申 请 人 包 括 艺 术 家、 音 乐 家、 画 家、 运 动 员、 设 计 家、 农 人 或 经 营 社 区 所 需 要 的 小 商 业 者。
2、若 以 职 业 专 家 的 身 份 申 请 自 雇 者 移 民, 其 所 必 备 的 执 照、 训 练, 都 应 在 申 请 前 取 得 或 完 成。
3、一 般 申 请 自 雇 者 须 有 一 笔 创 业 资 金, 其 金 额 无 明 确 规 定, 但 须 配 合 该 创 业 计 划、 居 住 地 区 的 家 庭 成 员 状 况 而 定。
4、依 自 雇 者 移 民 计 分 表 (评 分 标 准 略 异 于 专 业 移 民) 得 分 亦 需 达 70 分, 唯 在 自 雇 者 资 格 确 立 后, 可 获 额 定 的 30 分。 因 此 实 际 上 仅 需 40 分 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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