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0.1A 各级汽车荷载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指标 |
单 |
|
||||
一辆汽车总重力 |
kN |
100 |
150 |
200 |
300 |
550 |
一行汽车车队中 |
辆 |
— |
1 |
1 |
1 |
1 |
前轴重力 |
kN |
30 |
50 |
70 |
60 |
30 |
中轴重力 |
kN |
— |
— |
— |
— |
2×120 |
后轴重力 |
kN |
70 |
100 |
130 |
2×120 |
2×140 |
轴距 |
m |
4 |
4 |
4 |
4+1.4 |
3+1.4+7+1.4 |
轮距 |
m |
1.8 |
1.8 |
1.8 |
1.8 |
1.8 |
前轮着地宽度 |
m |
0.25×0.2 |
0.25×0.2 |
0.3×0.2 |
0.3×0.2 |
0.3×0.2 |
中后轮着地宽度 |
m |
0.5×0.2 |
0.5×0.2 |
0.6×0.2 |
0.6×0.2 |
0.6×0.2 |
车辆外形尺寸 |
m |
7×2.5 |
7×2.5 |
7×2.5 |
8×2.5 |
15×2.5 |
注:一行汽车车队中主车辆数不限。
二、验算荷载
验算荷载分为500kN履带车(简称履带-50),800kN、1000kN和1200kN平板挂车(简称挂车-80、挂车-100和挂车-120)四级,其荷载图式及横向布置规定如图7.0.1C,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B。
表7.0.1B 各级验算荷载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技术指标 |
单位 |
履带—50 |
挂车—80 |
挂车—100 |
挂车—120 |
车辆重力 |
kN |
500 |
800 |
1000 |
1200 |
履带数或车轴数 |
个 |
2 |
4 |
4 |
4 |
各条履带压力或 |
kN |
56kN/m |
200 |
250 |
300 |
履带着地长度或 |
m |
4.5 |
1.2+4.0+1.5 |
1.2+4.0+1.5 |
1.2+4.0+1.2 |
每个车轴的 |
组 |
— |
4 |
4 |
4 |
履带横向中距或 |
m |
2.5 |
3×0.9 |
3×0.9 |
3×0.9 |
履带宽度或每对车轮 |
m |
0.7 |
0.5×0.2 |
0.5×0.2 |
0.5×0.2 |
7.0.2 车辆荷载的选用及布载规定
设计桥涵或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等级,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将来的发展等具体情况,按表7.0.2-1确定。
表7.0.2-1 各类公路车辆荷载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
计算荷载 |
汽车—超20级 |
汽车—超20 |
汽车—20级 |
汽车—20级 |
汽车—10级 |
验算荷载 |
挂车—120 |
挂车—120 |
挂车—100 |
挂车—100 |
履带—50 |
注:①一条路线上的桥涵,一般应采用同一计算荷载和验算荷载;
②当改建三级公路时,对达到汽车-15级、挂车-80荷载标准的原有桥梁可适当利用;
③有集装箱运输的一级公路,应采用汽车-超20级、挂车-120荷载;
④桥面行车道宽度为4.5m的桥梁,其平板挂车不作具体规定,设计时可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桥梁设计应按本标准7.0.1条规定的荷载图式布载。桥梁横向布置车队数应按表7.0.2-2确定。
当桥梁横向布置队数大于2时,应考虑计算荷载效应的横向析减,但折减后的效应有得小于用两行车队布载的计算结果。一个整体结构上的计算荷载,横向折减系数规定于表7.0.2-3。
表7.0.2-2 桥梁横向布置车队数
桥面净宽W(m) |
横向布置车队数 |
|
车辆单向行驶时 |
车辆双向行驶时 |
|
W<7.0 |
7.0≤W<14.0 |
1 |
表7.0.2-3 横向折减系数
横向布置车队数 |
3 |
4 |
5 |
6 |
7 |
8 |
横向折减系数 |
0.78 |
0.67 |
0.60 |
0.55 |
0.52 |
0.50 |
当桥梁计算跨径大于等于150m时,应考虑计算荷载效应的纵向折减。当为多跨连续结构时,整个结构均应按最大的计算跨径考虑计算荷载效应的纵向折减。纵向折减系数规定见表7.0.2-4。
表7.0.2-4 纵向折减系数
计算跨径L(m) |
纵向折减系数 |
|
计算跨径L(m) |
纵向折减系数 |
150≤L<400 |
0.97 |
|
800≤L<1000 |
0.94 |
用验算荷载验算时,不计冲击力、人群荷载和其它非经常作用
在桥涵上的各种外力。履带车在顺桥方向可多辆布载,但两车间距不得小于50m;平板挂车在桥梁全长内用一辆布载。
7.0.3 人群荷载
设计公路桥涵时的人群荷载一般规定为3kN/m2;城市郊区行人密集地区一般为3.5kN/m2,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参照所在地城市桥梁设计的规定确定。
8 隧道
8.0.1 隧道设计的基本要求
隧道必须根据隧道所处地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情况,综合考虑运营和施工条件,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隧道和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的短隧道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的特长及长、中隧道位置,原则上应服从路线走向,路、隧综合考虑。当隧道线形为曲线时,其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隧道洞口的连接线应与隧道线形相配合。
隧道内的纵坡一般应大于0.3%并小于3%;时洞和短于50m的隧道其纵坡不受此限。
8.0.2 隧道净空
隧道净空应符合本标准2.0.4条关于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隧道,其侧向宽度可适当减小。
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及四级公路上隧道的行车道宽度一般采用7m,仅在路基宽度为4.5m的路段上采用4.5m。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隧道,一般应设计为上、下行两座独立隧道。特长、长及中隧道,应根据需要按本标准3.0.6条的规定设置应急停车带。
单车道隧道可视隧道长短按本标准3.0.7条的规定在隧道内或两端设错车道。
隧道内人行道的宽度,应按本标准6.0.4条的规定采用。不设人行道的隧道应设避车洞。
8.0.3 隧道分类
隧道按长度分为四类,一般规定如表8.0.3。
表8.0.3 隧道按长度分类
隧道分类 |
特长隧道 |
长隧道 |
中隧道 |
短隧道 |
隧道长度L(m) |
L>3000 |
3000≥L≥1000 |
1000>L>250 |
L≤250 |
注:隧道长度系指进出口洞门端墙墙面之间的距离,即两端墙墙面与路面的交线同路线中线交点间的距离。
8.0.4 隧道防水和排水
隧道应根据防、截、排、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做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隧道,应有可靠的防、排水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及隧道结构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8.0.5 隧道附属设施
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长及长隧道庆设置通讯、警报、消防及其它应急设施;二级、公路、四级公路上的特长及长隧道亦可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上述设施。
9 路线交叉
9.0.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通的形式,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及交叉口地形等情况选定。
平面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
大于45°。平面交叉点前后各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应保证通视。当条件受限制时,这两个停车视距均可减少30%,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限制为平坡。紧接该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一级、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根据需要应设转弯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或加铺平缓的转角。转弯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m,并根据各交叉路的等级设置适当的缓和段。
9.0.2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高速公路与其它各级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立体交叉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分离式立体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设置的间距及加(减)速车道、匝道的设计,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具体情况确定。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其它各级公路的交叉,当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也可采用立体交叉。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庆符合本标准2.0.4条的规定。当被交叉公路有加(减)速车道、排水沟等时,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9.0.3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两侧应各有不小于50m的直线路段,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在平交道口处,应保证汽车距离交叉道口相当于各该级公路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0.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当受条件限制,在距铁路轨道外侧5m处停车,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0.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以确保安全。当不能保证上述规定的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看守。
表9.0.3 铁路交叉道口视距
交叉道口铁路等级 |
视距长度(m) |
|
交叉道口铁路等级 |
视距长度(m) |
I级 |
400 |
|
工业企业II级 |
230 |
II级 |
340 |
|
工业企业III级 |
180 |
III级、工业企业I级 |
270 |
|
|
|
公路在平交道口两端钢轨的外侧,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该水平路段不包括竖曲线在内。紧接水平路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平交道口应设置易于翻修的铺砌层,如钢筋混凝土预制块等,其长度应延至钢轨以外2m。平交道口垂直于公路的宽度,不应小于平交公路路基宽度。
9.0.4 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公路与铁路交叉,在下列情况不应采用立体交叉:
一、当地形条件困难,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二、与有大量调车作业的铁路线路交叉;
三、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及其它具有重要意义的或交通繁忙的公路与铁路交叉;
四、当地形条件适宜,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
五、确有特殊需要时。
公路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公路路线布设的要求。跨线桥下的净空为:当公路从铁路桥一穿行时,净宽以及路肩或人行道的净高应符合本标准9.0.2条的规定,行车道部分的净高,一般为5.0m;当铁路从公路桥下穿行时,跨线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标准。
9.0.5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数量,应予以控制,在乡村道路密集地区,当交叉点过密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合并交叉点。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一级公路与交通繁忙的乡村道路交叉时,也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其余各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可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选在视距良好的地点,乡村道路应设置一段水平路段并加铺与交叉公路相同的路面。
乡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的桥下净空应符合本标准9.0.2条的规定。乡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应做好通道排水设计,保持畅通,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组成和交叉情况确定,一般人行通道的净高不小于2.2m;畜力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不小于2.7m;净宽不小于4.0。
9.0.6 公路与管线等交叉
各种管线如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渠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也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10 沿线设施
10.0.1 交通安全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各级公路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一、高速公路应在中央分隔带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并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防止行人等横穿公路的防护网。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桥梁,以及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护栏。
二、一级公路在未设置行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地点,宜设置行人安全管理设施;其它各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设施。
三、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在夜间交通量较大的公路上,应尽量采用反光标志及防眩设施;在运输特别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内,可配置路灯,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四、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设置路边线廓标。
在积雪严重的地段的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五、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宜配合其经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反光镜或设分道行驶的行车道中心线。
10.0.2 交通管理设施
不同等级的公路应按相应规定设置必要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立面标记、紧急电话、公路信息板、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交通管理设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设施应按交通量增长情况,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
一、公路上应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等交通标志。标志的名称、设置位置、形状、尺寸和颜色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速公路和一有、二级公路应设置齐全的交通标线。运输繁忙的三级公路以及视距不符合要求的路段,应设分道行驶的行车道中心线。
三、应尽量利用跨线桥的墩、台、上部构造以及交通岛、安全岛等设施设置立面标记。
四、高速公路应在适当的间隔内设置紧急电话,供驾驶人员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故障和求援等。特大桥,可根据需要设置紧急电话。
五、高速公路在必要时应设公路信息板,随时将气象、交通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等通知给驾驶人员。
六、高速公路应在可能发生事故(如火灾、交通事故、堵塞等)的地段,根据需要设置交通监控设施。
七、在收费公路上,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和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口数量和收费广场规模。
10.0.3 防护设施
在各级公路上,由于积雪、积沙、波浪、坠石、弃物等而妨碍交通安全安全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10.0.4 服务设施
高速公路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路段长度、沿线景观、地形条件,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服务区,并合理确定服务区的功能和规模。
一级、二级公路可视实际需要设置简易的报务设施。
10.0.5 公路管理房屋
公路管理房屋,包括生产生活用房及场地,应以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方便生产与生活原则,根据不同等级公路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劳动组织、机械配备等在适宜的地点设置。
10.0.6 绿化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应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高速公路应进行专门的绿化设计,协调环境景观。
在公路路肩上不得植树。在公路交叉范围内和弯道内侧植树,应满足视距要求。粗细树技及矮林均不得伸入公路建筑限界内。
附录A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计算行车速度(km/h) |
120 |
100 |
80 |
60 |
100 |
60 |
80 |
40 |
60 |
30 |
40 |
20 |
|||
车道数 |
8 |
6 |
4 |
4 |
4 |
4 |
4 |
4 |
2 |
2 |
2 |
2 |
1或2 |
||
行车道宽度(m) |
2×15.0 |
2×11.25 |
2×7.5 |
2×7.5 |
2×7.5 |
2×7.0 |
2×7.5 |
2×7.0 |
9.0 |
7.0 |
7.0 |
6.0 |
3.5或6.0 |
||
路基宽度 |
一般值 |
42.50 |
35.00 |
27.50或 |
26.00 |
24.50 |
22.50 |
25.50 |
22.50 |
12.00 |
8.50 |
8.50 |
7.50 |
6.50 |
|
变化值 |
40.50 |
33.00 |
25.50 |
24.50 |
23.00 |
20.00 |
24.00 |
20.00 |
17.00 |
|
|
|
4.50或7.00 |
||
极限最小半径(m) |
650 |
400 |
250 |
125 |
400 |
125 |
250 |
60 |
125 |
30 |
60 |
15 |
|||
停车视距(%) |
210 |
160 |
110 |
75 |
160 |
75 |
110 |
40 |
75 |
30 |
40 |
20 |
|||
最大纵坡(%) |
3 |
4 |
5 |
5 |
4 |
6 |
5 |
7 |
6 |
8 |
6 |
9 |
|||
车辆荷载 |
计算荷载 |
汽车—超20级 |
汽车—超20级 |
汽车—20级 |
汽车—20级 |
汽车—10级 |
|||||||||
验算荷载 |
挂车—120 |
挂车—120 |
挂车—100 |
挂车—100 |
履带—50 |
注:本表仅为简单汇总,所列各项技术指标应按有关条文规定选用。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对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不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本条文中应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