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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審判無懈可擊 ~~余楚明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19981113/big5/lt30.cht

1998/11/13

  張 子 強 犯 罪 集 團 終 於 有 了 一 審 結 果 ﹐ 當 中 五
名 被 告 被 處 以 極 刑 ﹐ 兩 人 死 緩 ﹐ 其 餘 二 十 九 人
分 別 被 處 以 有 期 徒 刑 和 無 期 徒 刑 ﹐ 沒 收 所 有 非
法 所 得 。 三 十 六 個 亡 命 之 徒 得 到 了 法 律 的 應 有
處 置 ﹐ 正 應 驗 了 「 多 行 不 義 必 自 斃 」 之 言 。

  前 幾 年 ﹐ 本 港 突 然 發 生 多 宗 嚴 重 暴 力 案 件 。
悍 匪 不 但 搶 劫 ﹐ 而 且 更 動 輒 使 用 火 力 強 大 的 A
K47自 動 步 槍 ﹐ 在 鬧 市 地 區 瘋 狂 作 案 ﹐ 包 括 連 續
洗 劫 多 間 金 舖 ﹐ 械 劫 機 場 解 款 車 ﹔ 一 名 年 輕 女
護 士 就 在 下 班 返 家 途 中 ﹐ 被 劫 匪 射 殺 。 蒙 面 劫
匪 手 持 AK47在 旺 角 信 和 中 心 洗 劫 金 舖 ﹐ 搶 劫 場
面 被 一 名 樓 上 住 客 拍 下 及 在 電 視 播 出 ﹐ 情 景 令
人 記 憶 猶 新 。 接 二 連 三 的 暴 力 劫 案 ﹐ 令 港 人 聞
之 色 變 。 而 到 了 近 年 ﹐ 匪 徒 更 向 本 港 富 商 下 手
﹐ 並 成 功 勒 索 數 以 億 計 款 項 。 更 有 甚 者 ﹐ 該 犯
罪 團 夥 竟 然 視 法 律 為 無 物 ﹐ 罕 然 偷 運 逾 百 公 斤
炸 藥 進 入 本 港 ﹐ 據 說 意 圖 炸 毀 赤 柱 監 獄 拯 救 同
黨 ﹐ 膽 大 妄 為 ﹐ 令 人 咋 舌 。

  該 等 悍 匪 ﹐ 一 日 不 除 ﹐ 香 港 難 有 安 寧 之 日 。

  由 於 張 子 強 等 人 犯 罪 行 為 ﹐ 絕 大 部 分 都 在 內
地 組 織 策 劃 ﹐ 並 由 張 子 強 進 行 指 揮 ﹐ 因 此 ﹐ 早
已 引 起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的 注 意 ﹐ 並 不 斷 進 行 搜 集
證 據 ﹐ 以 期 繩 之 於 法 。 內 地 公 安 與 狡 猾 的 張 子
強 團 夥 鬥 智 鬥 勇 ﹐ 當 成 功 取 得 足 夠 證 據 後 ﹐ 終
於 將 該 犯 罪 團 夥 一 舉 擒 獲 並 送 上 法 庭 。

  在 鐵 證 面 前 ﹐ 包 括 張 子 強 為 首 的 犯 罪 者 對 其
犯 罪 行 為 供 認 不 諱 。 正 當 內 地 法 院 依 法 對 張 案
進 行 審 判 之 際 ﹐ 本 港 一 些 自 稱 民 主 人 士 竟 然 借
人 權 之 名 ﹐ 斷 章 取 義 地 為 該 等 罪 犯 吶 喊 申 冤 。
例 如 ﹐ 罪 犯 劉 國 華 在 本 港 參 與 運 輸 「 大 富 豪 」
集 團 從 內 地 運 來 的 炸 藥 ﹐ 有 人 指 其 不 應 該 在 內
地 受 審 ﹐ 謂 他 們 在 內 地 受 審 不 公 平 ﹐ 又 指 內 地
干 預 本 港 司 法 管 轄 權 等 等 ﹐ 似 乎 對 張 子 強 等 人
之 被 繩 之 於 法 甚 為 惋 惜 。

  張 子 強 等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鐵 證 如 山 。 廣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發 言 人 明 確 指 出 ﹐ 該 案 審 判 嚴 格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規 定 進 行 ﹐ 並 且 進 行 了
公 開 公 平 審 理 。 法 院 並 且 為 兩 名 未 委 托 辯 護 律
師 的 罪 犯 指 定 了 辯 護 律 師 ﹐ 目 的 就 是 令 審 判 更
加 公 平 。 發 言 人 指 出 ﹐ 三 十 六 名 罪 犯 的 犯 罪 行
為 ﹐ 有 部 分 純 係 內 地 發 生 ﹐ 有 部 分 則 是 跨 越 粵
港 兩 地 進 行 ﹐ 沒 有 任 何 一 人 的 罪 行 是 純 粹 在 香
港 發 生 的 。 而 且 ﹐ 這 夥 亡 命 之 徒 全 部 在 內 地 落
網 。 在 這 一 情 形 之 下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刑 事 訴 訟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 刑 事 案 件 由 犯 罪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 如 果 由 被 告 人 居 住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審 判 更 為 適 宜 的 ﹐ 可 以 由 被 告 人 居 住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 既 然 張 子 強 等 人 犯 罪 行 為 都 在
內 地 ﹐ 又 或 者 粵 港 兩 地 ﹐ 那 麼 ﹐ 讓 他 們 在 內 地
受 審 又 有 何 不 妥 ﹖ 正 如 法 院 院 長 李 果 所 說 ﹐ 內
地 對 該 案 有 無 可 爭 議 的 管 轄 權 。

  如 果 如 某 些 人 所 說 ﹐ 要 引 渡 張 子 強 回 港 受 審
。 相 信 那 才 是 港 人 之 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