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符合人民利益
~~一平(copy from 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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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28
最近,北京、武漢、杭州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的徐文立、
秦永敏、王有才三人以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有期徒刑,均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此,唯恐中國
人民民主政權穩定、社會主義社會不亂的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及其媒體,或指責中國「鎮壓持不同
政見者」,或聳人聽聞地攻擊中國人權狀況「倒退」。顯然,這是罔顧事實和法理,對一個主權國
家內部事務的肆意干涉。
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中國政府懲治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正是為了
保障中國人民免於恐懼和匱乏,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保護人民的人權。事實十分
清楚,徐文立等人並非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見解而被懲罰;在我國的人大、政協中,就有各種政治觀
點、宗教信仰的人當選為代表、委員,他們都依法廣泛參與有利國家穩定、社會發展的政治、經濟
、文化等活動,不受干擾。而徐文立等人從事的卻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據法庭審理查明,徐文
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間,秦永敏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以來,以多種方式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月,王有才、徐文立、秦永敏為顛覆國家政權,先後密謀成立自
稱為「中國民主黨」非法組織的「浙江籌備委員會」、「北京天津地區黨部」、「湖北省黨部」,
擬定「章程」,發展成員,並同海外與中國敵對的組織聯繫,尋求和接受其資助。這些活動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審理,各界群眾及徐文
立、王有才、秦永敏的家屬旁聽了庭審,法院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做出判決,這完全是一個法治國
家依法辦案的正常司法活動,是保護中國人民的人權所不可缺少的。美國等西方國家及其媒體借此
攻擊中國「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和污衊中國人權狀況「倒退」,完全不合事實,根本站不住腳。
任何法治國家和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允許本國有人利用外國資金從事危害本國安全的犯罪活動
。德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國的刑法對此都規定了嚴厲的刑罰。一九九四年生效的《法國刑法典》
規定,犯有危及共和國制度或國家領土完整的謀反罪的,處以三十年拘押並課以三百萬法郎的罰金
。《美國法典》第二三八五條規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的
行為,包括為此而「印刷、出版、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均處
以二十年徒刑或兩萬美元罰款,或兩者並罰。在美國,言論自由以不致妨礙美國憲法的規定為限,
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惡意誹謗政府或企圖顛覆政府為限。既然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不允許危害
其國家安全的活動,為什麼中國政府依法審判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徐文立等人就被說成人權狀
況「倒退」呢?這難道不是在衡量國家人權狀況方面十分明顯的雙重標準嗎?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
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刑法規定,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
度的行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應當依據法律進行懲治。中國刑法的這些規定,是為
了強有力地保護國家的安全。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一貫在人權方面使用雙重標準,動輒利用「人
權」問題干預別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內部事務,最終目的是為了扶植這些國家內部的顛覆力量
為其所用,妄圖有朝一日能在這些國家內為所欲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於美國
等一些西方國家在這方面的所作所為深有認識。因此,今後一方面要努力實現國家統一,保持民族
團結和社會穩定,促使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不斷提高人民享有人權的水平;一方面要提高警惕,不
允許任何人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要依法使國家安全得到有力的保護。只有這樣,才符合
十二億人民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