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唯恐不亂
~~漢民(copy from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19990209/big5/lt42.cht
1999/02/09
四 位 內 地 法 學 家 就 終 審 庭 有 關 無 證
兒 童 判 決
的 講 話 ﹐ 李 柱 銘 及 某 些 學 者 認 為 會 出
現 什 麼 「
憲 政 危 機 」 。 究 竟 用 「 憲 政 危 機 」 去
形 容 當 前
中 央 政 府 與 特 區 政 府 之 間 的 法 律 觀 點
辯 證 ﹐ 是
否 恰 當 ﹖ 筆 者 就 不 大 同 意 如 此 定 論 。
首 先 ﹐ 從 「 法 源 」 即 法 理 來 源 立 論
﹐ 基 本 法
的 所 謂 「 小 憲 法 」 地 位 ﹐ 亦 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所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 乃 基 於 一 個 事 實
﹐ 就 是 它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轄 下 的 一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 基 本 法 只 確 認 了 中 央 對 香 港 自 治
範 圍 內 除
軍 事 國 防 外 交 等 事 務 不 加 干 預 而 已 。
而 基 本 法
由 草 擬 至 定 案 ﹐ 是 由 內 地 及 本 港 兩 地
各 界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達 成 ﹐ 而 非 全 由 港 人 一 手 促
成 ﹐ 所 以
基 本 法 的 法 源 由 一 開 始 已 包 括 內 地 專
家 和 十 一
億 同 胞 的 思 維 與 理 解 。 具 有 「 準 憲 法
」 地 位 的
基 本 法 ﹐ 其 法 源 既 然 來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其
解 釋 權 歸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 筆 者 認 為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
香 港 政 治 體 制 既 非 西 方 民 主 國 家 的
「 三 權 分
立 」 ﹐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亦 非 實 施 普 通 法
的 英 國 樞
密 院 ﹔ 今 次 終 審 庭 對 「 無 證 兒 童 」 的
判 決 ﹐ 是
否 有 違 基 本 法 ﹐ 純 粹 是 一 場 法 理 上 的
爭 論 ﹐ 「
判 決 」 令 人 產 生 「 凌 駕 中 央 」 的 疑 惑
。 把 爭 論
說 成 是 什 麼 「 憲 政 危 機 」 ﹐ 李 柱 銘 等
政 法 界 人
士 有 誤 導 公 眾 之 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