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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 責 違 法 亂 港 縱 火 暴 行 ~~佚名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0000803/big5/lt10.cht

2000/08/03 Copy from大公報

  在 港 人 已 為 內 地 逾 期 居 港 者 頻 頻 鬧 事 感 到 不
安 、 不 滿 之 際 ﹐ 一 批 逾 期 居 港 者 昨 日 竟 縱 火 焚
燒 入 境 事 務 處 ﹐ 燒 傷 三 十 多 名 入 境 處 職 員 。 事
件 發 生 後 ﹐ 全 港 市 民 嘩 然 。

  火 燒 政 府 部 門 ﹐ 不 論 是 回 歸 前 後 ﹐ 在 本 港 都
是 從 未 發 生 過 的 極 其 嚴 重 的 罪 行 。 這 班 無 法 無
天 之 徒 ﹐ 為 了 一 己 利 益 ﹐ 不 審 查 、 不 申 請 ﹐ 就
要 香 港 給 他 們 居 留 權 、 身 份 證 ﹐ 不 給 就 放 火 燒
屋 傷 人 ﹐ 試 問 這 種 人 到 底 要 把 香 港 搞 亂 到 什 麼
田 地 ﹖

  在 此 必 須 嚴 正 指 出 ﹕ 對 昨 日 的 放 火 兇 徒 ﹐ 不
論 其 背 景 、 身 份 如 何 ﹐ 是 否 在 司 法 覆 核 上 訴 期
間 ﹐ 只 要 查 出 證 據 ﹐ 就 一 定 要 將 其 繩 之 於 法 ﹐
解 上 法 庭 ﹐ 控 以 嚴 重 的 縱 火 傷 人 、 破 壞 社 會 治
安 之 罪 ﹐ 依 法 予 以 重 判 ﹐ 服 刑 完 畢 ﹐ 馬 上 遣 返
內 地 ﹐ 絕 不 能 心 慈 手 軟 ﹐ 予 以 姑 息 寬 容 。

  事 實 上 ﹐ 這 班 兇 徒 昨 日 之 所 以 膽 敢 如 此 猖 獗
﹐ 身 藏 利 刀 、 手 持 易 燃 物 體 瓶 ﹐ 公 然 進 入 入 境
事 務 處 ﹐ 揚 言 要 即 時 獲 得 身 份 證 ﹐ 不 給 就 動 手
放 火 傷 人 ﹐ 完 全 不 是 一 件 孤 立 、 突 發 的 事 件 ﹐
而 是 長 期 以 來 一 些 人 鼓 吹 抗 中 亂 港 、 無 視 法 治
、 支 持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一 再 鬧 事 所 造 成 的 嚴 重 後
果 。

  鬧 事 兇 徒 對 此 要 負 上 刑 責 ﹐ 長 期 抗 中 亂 港 的
「 民 主 派 」 政 治 勢 力 ﹐ 以 至 個 別 神 職 人 員 、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和 部 分 為 這 一 批 非 法 逾 期 居 港 說 項
的 傳 媒 ﹐ 過 去 實 際 上 是 起 了 助 長 、 鼓 動 他 們 鬧
事 的 作 用 。 而 事 件 的 發 生 ﹐ 亦 從 多 方 面 給 港 人
提 供 了 警 示 和 參 考 。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居 留 問 題 ﹐ 回 歸 前 早 已 存 在 ﹐
一 直 依 法 辦 理 、 循 序 輪 候 ﹐ 並 無 什 麼 事 故 發 生
。 但 回 歸 後 ﹐ 「 民 主 派 」 勢 力 利 用 基 本 法 鑽 空
子 ﹐ 鼓 吹 「 人 權 至 上 」 ﹐ 部 分 內 地 人 士 開 始 存
有 幻 想 ﹐ 大 批 人 士 以 雙 程 證 或 偷 渡 方 式 非 法 入
境 、 逾 期 居 留 ﹐ 來 了 就 不 走 ﹐ 要 求 就 地 獲 得 居
留 權 。 「 民 主 派 」 社 工 、 律 師 為 他 們 出 頭 ﹐ 尋
求 法 律 援 助 ﹐ 拒 絕 遣 返 、 進 行 上 訴 ﹐ 形 成 了 公
然 非 法 居 留 的 嚴 重 社 會 問 題 。

  在 此 情 況 下 ﹐ 特 區 政 府 於 去 年 一 月 終 審 法 院
就 「 無 證 兒 童 」 案 作 出 判 決 後 ﹐ 為 了 避 免 一 百
七 十 萬 內 地 人 可 能 湧 港 ﹐ 毅 然 決 然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 釋 法 」 ﹐ 有 效 解 決 了 這 一 重 大 危 機 。 但 是
﹐ 「 民 主 派 」 政 客 反 對 「 釋 法 」 ﹐ 揚 言 「 法 治
已 死 」 ﹐ 繼 續 支 持 這 些 逾 期 居 留 者 抗 爭 鬧 事 ﹐
動 輒 遊 行 請 願 ﹐ 阻 塞 交 通 ﹐ 而 且 行 動 不 斷 升 級
﹐ 日 前 已 發 生 過 衝 擊 政 府 總 部 事 件 ﹐ 與 執 法 人
員 對 峙 。 事 件 已 清 楚 顯 示 ﹐ 任 何 不 依 照 基 本 法
辦 事 、 鼓 吹 違 法 亂 紀 的 言 行 ﹐ 最 終 必 將 會 演 變
成 危 險 的 暴 行 。

  昨 日 ﹐ 特 首 董 建 華 、 中 央 駐 港 「 聯 絡 辦 」 主
任 姜 恩 柱 ﹐ 及 特 區 政 府 保 安 局 、 入 境 處 負 責 人
均 已 指 出 ﹐ 決 不 會 容 忍 任 何 違 法 亂 紀 之 事 在 香
港 發 生 ﹐ 堅 決 打 擊 一 切 暴 力 罪 行 ﹐ 居 港 權 必 須
按 「 釋 法 」 辦 理 ﹐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切 勿 再 存 有 任
何 幻 想 。

  當 前 ﹐ 除 嚴 懲 肇 事 者 之 外 ﹐ 特 區 政 府 還 必 須
及 時 檢 討 有 關 措 施 ﹐ 包 括 加 強 對 司 法 覆 核 期 間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的 管 理 ﹐ 不 能 再 任 由 他 們 到 處 遊
行 示 威 靜 坐 ﹐ 並 須 加 強 入 境 處 的 保 安 力 量 。 據
入 境 處 長 李 少 光 透 露 ﹐ 過 去 三 個 月 來 ﹐ 逾 期 居
留 者 到 該 處 靜 坐 抗 議 鬧 事 的 竟 達 到 十 七 起 ﹐ 嚴
重 影 響 該 部 門 的 工 作 ﹐ 實 在 已 十 分 不 像 話 。

  「 民 主 派 」 亂 港 勢 力 長 期 利 用 這 些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作 為 亂 港 籌 碼 ﹐ 最 近 還 把 他 們 「 納 入 」 到
「 倒 董 」 活 動 中 去 ﹔ 此 種 損 害 港 人 利 益 、 破 壞
社 會 安 定 的 行 為 ﹐ 必 須 被 大 力 揭 露 和 強 烈 譴 責
。 司 法 、 保 安 、 入 境 及 警 方 執 法 部 門 ﹐ 必 須 堅
決 按 基 本 法 依 法 辦 事 ﹐ 切 實 保 障 港 人 利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