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比賽規則
只有以下規則為比賽當日有效行使之比賽規則,
並凌駕於所有賽會曾頒佈之規則或指引。
(2002/5/19 重新修訂)
1. 基本原則
1.1 任何不遵守下述守則及規例之賽隊,可被取消資格。
1.2 賽隊應具良好的品行,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及體育精神作賽。任何隊伍,若對賽事工作人員、裁判或對其他參賽者有違反此等原則的行為,將被取消資格。任何違規隊伍將可能被拒諸來屆比賽。
1.3 在各賽事開始前十五分鐘內,賽隊必須按照賽事工作人員的指示行事。
1.4 各賽隊須設隊長一名。在賽事工作人員接管賽隊期間,該隊長須留在沙灘隊召集區及 / 或比賽龍舟賽內。
1.5 賽隊若決定退出比賽,或大會由於一些不能控制之原因(如天氣惡劣),而要取消某些或全部賽事,大會將不退還報名費。
1.6大會有權拒絕讓個別隊伍參賽。
1.7 各隊伍須就各自之行為而負責,並有責任遵守賽事規則。
2. 安 全
2.1 各隊領隊及所屬機構有責任確保其隊員能游泳且體格及泳術適合參賽。大會對於參賽者因體格及泳術不靈而引致的損傷或更嚴重情況,概不負責。請勿過於高估隊員之能力。各參賽者必須能在穿著輕便衣服的情況下,游泳一百米。
2.2 在大會指定的練習時間內及比賽期間,各參賽者須完全負責其個人之安全。大會及任何其他與賽事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個人或團體,對於參賽者或賽隊成員的死亡、損傷或損失,概不負責。
2.3 穿著救生衣與否須由參加者自行決定。賽會建議參賽者自備符合英國標準(BSI3595)的救生衣。
2.4 為安全起見,各隊員出發前必須熟習「翻沉意外安全程序」之基本要點(例如預先報數或緊記旁邊隊友為誰,出事時立刻確認前後隊友是否安全等),出事之後,亦必須立即回到岸邊司令台正前方列隊,隊長/領隊點名並確認全部隊員安全,向當值賽會人員報告後才可解散或繼續餘下之比賽或練習。
3. 賽隊及賽隊的成員組合
3.1 各龍舟最多可載槳手18名 [不得少於12人],另必須有舵手及鼓手各一名;
3.2 除舵手及鼓手外,各女子隊的隊員須為女性。外籍隊的成員中,須有過半數為外籍(非華裔)人仕。華籍隊則須有過半數的成員為華人。女性可參加男子組比賽,但不能多於半數。
3.3 舵手及鼓手不受性別限制。
3.4 各划手全日只能代表一支隊伍出賽。(同一機構派出兩隊參賽,當兩隊計!)舵手或鼓手則可為「同一機構」的兩隊出賽。但事先要得賽會認可。
3.5 後備人數不限,唯報名之後如賽會要求, 則需呈交「全隊名單」。領隊亦必須把全隊名單( 連全部後備及隨隊職員 ) 備妥,比賽當天在裁判團要求的情況下隨時出示。
4. 召集、登船與起步程序
4.1 賽隊須於比賽前十五分在賽隊召集區內集合,準備登上大會所指派的龍舟。
4.2 賽隊必須使用大會所指派的龍舟,不可自行挑選。
4.3 各龍舟均寫上編號,顯示比賽時所使用的線道(航道)。賽隊須在龍舟所屬的線道上作賽。
4.4 賽隊登船後,須立即離開沙灘,即時駛往起點區。
5. 開賽程序
5.1 在起點區內之隊伍須服從起點發令員、裁判員及其他受起點發號令員指揮之賽事工作人員的指示。
5.2 賽隊須在指定線道(航道)的起點區內排好正確位置。任何故意在起步前在列隊中突出以取得優勢之隊伍將被取消資格。
5.3 在起點裁判指示下,每隊亦必須有一人拿起並緊執「頭繩」以拉正龍舟之前進方向。各賽隊的舵手須拿起及緊執連接起步線浮標的繩索(尾繩),直至聽到開賽的訊號為止。 [見圖]
5.4 發號員見各賽隊排好位置後,便會說“READY”或「預備」並舉示紅旗,通知各賽隊準備,然後槍聲一響,以示開始比賽。
5.5 等待起步槍聲時,所有划槳必須提起離水, (尾舵不算在內,另見6.10條)作為「各就位」動作。
(注意:各隊隊長有責任確定隊員熟知開賽程序,開賽訊號為槍聲(小砲)。)
5.6 如發號員發現任何賽隊在槍聲前已起步,將會發第二下槍聲,通知賽隊此次為錯誤起步。所有賽隊須停止比賽,返回起點,等待另行開始賽事。發號員會向錯誤起步之隊伍發出警告。
5.7 任何引致錯誤起步,或在錯誤起步後未能即時返回起點的隊伍,可能會被取消資格。兩次引致錯誤起步的隊伍,將被取消資格。
6. 參賽操守
6.1 每隊必須有一名有經驗而懂得正確掌舵,並已得赤柱居民聯誼會認可註冊的舵手來掌舵。該舵手並必須在為龍舟掌舵時的任何時間配帶其舵手證。若需聘用賽會舵手,事前必須先依程序繳交有關服務費。
6.2 各賽艇的正確航道為各艇自起點位置至終點線相對位置的直線。各賽艇須在指定的航道上作賽,不得阻礙其他賽艇。
6.3 任何偏離正確航道之賽艇,可能會遭賽事工作人員警告;
亦可能遭要求在之後的比賽中更換任何赤柱居民聯誼會提供之合格舵手,並繳交已列明的費用。賽艇不應越過標示航道邊緣的浮標。
6.4 若賽艇因偏離正確的航道而阻礙其他在正確航道上比賽的賽艇,又或者引致兩隻或以上賽艇相撞,在這兩種情況下,賽事控制員衡量此事已嚴重影響賽果,他就可能取消該艇或該等賽艇的資格,及或命令壹艘或以上賽艇重新競賽。
6.5 若賽事控制員覺得賽隊故意令龍舟擱淺或翻船,大會有權取消其資格及拒絕讓該隊伍參與日後的賽事。翻船之隊伍必須協助賽會把龍舟運返沙灘,並掏清積水,且要確保划漿或任何器材沒有遺失。
6.6 若賽事控制員、裁判員或任何比賽召集員發現賽隊故意損壞賽艇,大會有權向參賽團體罰款港幣五萬元。同時,大會保留要求該團體支付修理船隻費用的權利。
6.7 各隊須以最佳水準作賽。任何隊伍若故意減慢或浪費時間將被取消資格。此規則適用於那些故意減慢,企圖以較差成績來入選碟賽的隊伍身上。
6.8 任何隊伍均不能自行私下與賽會舵手安排交易或把現金交予舵手。
6.9 比賽時每名舵手只能為該年度註冊時註明的一支所屬隊伍掌舵(顯示於舵手証,另見3.4條)。
6.10 龍舟在起點線排好準備開始,直到完成比賽為止,舵手須把尾舵的扁平部分留在水中,舵手亦不能為龍舟產生任何前進推動力。
6.11 鼓手必需留在龍舟特定座位上完成全程比賽,且手上須拿鼓棒(共一或二支)。
7. 終 點
7.1 終點船及對面賽道邊線浮標 ( 標誌竿 ) 所標示所形成的界線為終點線。
7.2 比賽的名次及各賽艇的完成時間將由終點裁判員決定,不得異議。
7.3 賽後,各賽隊須立即返回沙灘召集區並離船登岸。
7.4 各隊必須在龍頭越過終點線後立即停止划艇及減速。任何一隊若因以高速衝上沙灘而危及觀眾安全或損害艇身結構,將遭取消資格。
8. 抗議 /上訴
8.1 大會不接受任何抗議或上訴。裁判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9. 器 材
9.1 所有龍舟及划槳均由大會提供及分派,用後必須歸還。比賽期間,如器材出現任何故障,大會概不負責,故賽隊應在比賽前小心檢查大會所分派的龍舟及划槳。
9.2 任何參賽者或參賽隊伍不能改裝或增加龍舟的設備,或自行攜帶器材上龍舟,尤其:
(a) 任何自備供划手坐的坐墊或裝置,應具彈性且能夠相對摺疊,攤開後,厚度不能超過兩吋。
(b) 除塑膠水斗(俗稱「水殼」)外,隊員不得使用其他器具掏水出船外。任何類型的水泵,皆不准使用。
(c) 不得在船上使用任何種類的電動、電子或無線電/擴音器。